一、《輔仁大學教師因公涉訟輔助實施辦法》第9條第1項規定
本校行政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、刑事訴訟案件,在民事訴訟為被告,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,準用教師因公涉訟得向本校申請延聘律師之規定。
本校行政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、刑事訴訟案件,在民事訴訟為被告,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,於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,以本校法務室為受理窗口,向學校提出「延聘律師」之輔助申請。
本校行政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、刑事訴訟案件,在民事訴訟為被告,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,準用教師因公涉訟得向本校申請延聘律師之規定。
本校行政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、刑事訴訟案件,在民事訴訟為被告,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,於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,以本校法務室為受理窗口,向學校提出「延聘律師」之輔助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