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問題諮詢表下載(114年應徵者試擬)

《輔仁大學教師因公涉訟輔助實施辦法》施行

本校配合《教師法》第31條及《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》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訂定通過《輔仁大學教師因公涉訟輔助實施辦法》。本校教師如因依法令執行職務涉及刑事或民事訴訟者,得依《教師法》第31條、《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》及《輔仁大學教師因公涉訟輔助實施辦法》,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,以本校法務室為受理窗口,向學校提出「延聘律師」或「補助延聘律師費用」之輔助申請。
另依《輔仁大學教師因公涉訟輔助實施辦法》第9條第1項規定,本校行政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、刑事訴訟案件,在民事訴訟為被告,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,準用教師因公涉訟得向本校申請延聘律師之規定。本校行政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、刑事訴訟案件,在民事訴訟為被告,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,於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,以本校法務室為受理窗口,向學校提出「延聘律師」之輔助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