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期日與期間
《民法》總則編第五章「期日及期間」
第119 條
法令、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,除有特別訂定外,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。
第120 條
以時定期間者,即時起算。
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其始日不算入。
第121 條
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以期間末日之終止,為期間之終止。
期間不以星期、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,以最後之星期、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,為期間之末日。但以月或年定期間,於最後之月,無相當日者,以其月之末日,為期間之末日。
第122 條
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。
第123 條
稱月或年者,依曆計算。
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,每月為三十日,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。
第124 條
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。
出生之月、日無從確定時,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。知其出生之月,而不知出生之日者,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。
二、關於數字是否包含「本數」
關於數字(期間、金額、年齡、年資等)是否包含「本數」:
1.「以上、以下、以內」以及「滿、達」,均包含「本數」。
2.「不足、未滿」以及「過、超過、逾」,則不包含「本數」。
三、關於會議決議之通過
關於會議通過決議之人數計算:
1.法規有明文規定者依其規定。例如「全體委員(不論有無出席)二分之一以上」、「出席委員(不論出席委員有無參與表決)過半數」、「參與表決委員(不算入未參與表決委員)三分之二以上」。
2.法規未明定者,適用《會議規範》第58條規定,「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,可否同數時,如主席不參與表決,為否決」;如以投票方式表決,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