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《教師法》第31條規定
《教師法》第31條第1項本文及第8款規定,教師接受聘任後,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,享有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,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;同條第2項規定,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;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,應不予輔助;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,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。
二、《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》
教育部依《教師法》第31條第1項之授權訂有《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》。教師是否得向學校申請因公涉訟輔助,原則上悉依《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》所定資格、要件、範圍、方式及程序;《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》第3條並明定《教師法》第31條第1項第8款所定「依法執行職務」,應由學校就就該教師之職務權限範圍,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,執行其職務。
三、《輔仁大學教師因公涉訟輔助實施辦法》
由於《教師法》第31條及《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》已明定教師因公涉訟學校應負輔助延聘律師之法定義務,而《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》第11條則規定學校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教師因公涉訟事件;為在前開兩法令規範框架下配合本校實際運作狀況組成審查小組,並建構本校教師因公涉訟從申請資格、範圍、程序,涉訟輔助具體措施、法定返還義務以及相關執行方式等整體實施制度,本校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訂定通過《輔仁大學教師因公涉訟輔助實施辦法》。
本校教師如因依法令執行職務涉及刑事或民事訴訟者,得依《教師法》第31條、《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》及《輔仁大學教師因公涉訟輔助實施辦法》,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,以本校法務室為受理窗口,向學校提出「延聘律師」或「補助延聘律師費用」之輔助申請。